怎么样界定不正当角逐与垄断行为的边界?
不正当角逐行为主要受《反不正当角逐法》调整,包含但不限于不真实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贿赂等行为。这类行为一般针对的是单一企业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其他角逐对手或买家的权益。
而垄断行为则由《反垄断法》管辖,包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界定主要看企业是不是通过其市场地位限制了角逐,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引使用方法条:
1.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角逐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国反垄断法》则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概念、判断标准与法律责任,比如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怎么样规制企业间的不正当角逐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不正当的横向和纵向限制角逐行为与控制企业合并以预防市场过度集中,来规制企业间的不正当角逐行为。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角逐环境,保护买家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进步。
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假如一家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这种地位,如推行不公平高价、拒绝买卖、歧视性待遇等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这旨在预防大公司借助其市场优势压制角逐对手,损害市场角逐。
2. 禁止不正当的横向和纵向限制角逐行为:横向限制主要包含企业间的价格卡特尔、地域分割、顾客分割等行为;纵向限制则涉及提供商和商家之间的协议,如独家买卖、搭售、不合理价格条件等。这类行为可能限制市场角逐,减少买家福利,因此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3. 企业合并审察:大型企业合并可能致使市场集中,降低角逐,因此《反垄断法》规定,达到肯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同意反垄断机构的审察,以预防产生或加大市场支配地位。
引使用方法条:
1. 《中国反垄断法》:这是反垄断的主要法律,其中第17条至第19条详细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37条至第45条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的横向和纵向限制角逐行为,第20条至第28条规定了企业合并的审察规范。
2.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反垄断审察的企业合并的具体标准。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指南》等有关配套法规和指南,为反垄断法的推行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和讲解。
以上内容表明,反垄断法通过一系列规定,从多个层面规制企业间的不正当角逐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角逐秩序。
界定不正当角逐与垄断行为的边界,重点在于理解两者的本质不同:不正当角逐主要关注的是商业行为的公正性,而垄断行为则侧重于市场角逐的自由度。在实质操作中,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商业活动既没损害角逐对手,也没滥用市场力量,以维护市场的公平角逐环境。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详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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